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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紹祖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請求未具客觀交易價額,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金錢估算,應認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又依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在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3。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