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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立綸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緯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113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0,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