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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70號原 告 呂財寶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被 告 陳曜明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黃榆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