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70號原 告 呂財寶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被 告 陳曜明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黃榆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