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95號原 告 涂桂香被 告 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桂香被 告 黃怡芳
林萬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