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磁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銥熙無敵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819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