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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尚利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泳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鎮億國際動力有限公司等因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1,712,560元(計算式:88306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