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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49號原 告 周冬梅被 告 千畝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素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且本院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50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6月2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清單可參,依前述說明,其起訴即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等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