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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50號原 告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劉政谷訴訟代理人 余景智

黃仲蔚被 告 迦勒卓越金屬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張瓅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依原告支付命令狀聲請所載,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萬8153元,然依原告民國113.2.19文狀所載,則應核定為793萬2153元。經本院於113.5.14以電話詢問原告欲以何金額請求,原告表示欲請求700多萬元並將具狀陳報等語,惟迄今均未具狀陳報。為此,本院裁定如下:

㈠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90萬8153元及利息,應繳裁判費49,60

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109元。

㈡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93萬2153元及利息,應繳裁判費79,60

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106元。

二、據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本裁定前開意旨補繳本件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等
裁判日期:202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