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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52號原 告 吳秉諴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元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歐元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