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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78號原 告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宜達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翊中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零捌拾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各有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就桃園市○○區○○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0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以信託為原因之信託登記之信託關係不存在,並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法律關係擇一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之信託登記,並應移轉登記回復為原告所有,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得受之利益應為系爭房地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後,原告因此得受之利益,即系爭房地之價值。

三、次查,系爭土地面積為1,35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2,400元,有原告所提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系爭房屋現值為985萬9,000元(計算式:

546萬8,900元+439萬100元=985萬9,000元)。是系爭房地之價值應為2,659萬9,000元(計算式:1,350平方公尺*1萬2,400元+985萬9,000元=2,659萬9,000元)。又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法律關係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而聲明俱為系爭房地之信託登記應予塗銷,並應移轉登記回復為原告所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價值核定為2,659萬9,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6,080元。因原告尚未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