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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輔宣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輔宣字第71號聲 請 人 徐秀珍代 理 人 陳孟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開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又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