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輔宣字第84號聲 請 人 林裕祥 住○○市○○區○○○路○段000巷00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輔助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許可輔助人行為事件,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