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選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正傑訴訟代理人 李岱憶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