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梓桀(即簡忠頤之承受訴訟人)兼 法 定代 理 人 邱秀妍(即簡忠頤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21,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34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25,416元,尚有165,93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