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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國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國字第3號原 告 賴森妹兼法定代理人 謝碧珠被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以113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