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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原 告 張○○訴訟代理人 洪○○被 告 張○○訴訟代理人 張○○被 告 張○○

張○○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張○○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及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一、被繼承人張○○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兩造為張○○之子女,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告A04因偽造私文書罪,受有不當利益,即109年遠傳基地台租金新臺幣(下同)11萬6,279元、110年休耕補助款4萬8,794元,共計16萬5,073元,應計算在張○○遺產平分給兩造;另被告A03取得張○○之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下稱系爭車輛)應列入遺產分配。因兩造就張○○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82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

二、對被告A03、A04答辯之陳述:㈠被告A03部分:

⒈對被告A03提出附表三(即民事答辯狀被證一代墊支出明細表

編號70至93,見本院卷㈠第185至186頁)所列金額沒有意見,惟系爭車輛經國稅局核定價值5萬元,而被告A03與訴外人林月卿訂立買賣契約,議定系爭車輛價格2萬元,非系爭車輛真實價值,故被告A03要求扣還附表三所列金額共3萬5,614元,應先歸還系爭車輛車價5萬元,再行扣還3萬5,614元。

⒉被告A03所稱孫子女婚喪喜慶由祖父支付之家族慣例,並未提

出佐證;再者,從未聽聞張○○於生前有承諾長孫張○○結婚費用由其支付,又縱其生前承諾為真也僅是承諾支付結婚費用,喪葬費用不應由張○○遺產中扣還。

㈡被告A04部分:

⒈張○○生前已將土地分給兩造,桃園市○○區○○段○○○○○段○000○0

○000地號土地原為張○○所有,張○○因年事已高、無工作收入,兩造同意各自名下農地休耕補助款均匯入張○○農會帳戶,做為張○○生活費使用,如被告A04不同意應該在張○○生前提出,豈會從85年至109年都同意匯入張○○帳戶,反而在張○○死亡後分割遺產時方提出異議;另○○段572地號土地之遠傳基地台承租契約載明租金匯入張○○帳戶,也是被告A04所知情且同意情形下,不然怎麼會從89年至109年都無異議,反而在分割遺產時提出異議。

⒉對被告A04提出代墊附表四之費用,原告意見如附表四所示,分述如下:

⑴張○○生前醫療費用、醫療交通費用、醫材費用、病逝出院

費用、喪葬費用及後續相關支出,有單據部分,原告同意扣抵,無單據部分如能提出單據,則同意扣抵。

⑵看護安妮的個人醫療費用由其自行負擔,原告不同意扣抵

;另安妮快篩費用是為照顧張○○住院必要開支,同意扣抵。

⑶張○○生前生活必要開支原告同意扣抵,惟美麗(狗)的醫

療費用、狗糧、跳蚤藥劑、除草劑、除草機用汽油等,為A04個人費用支出,不同意扣除。

⑷張○○死亡後有關A04個人生活消費之自來水費、電費、電話

費、瓦斯費、狗糧、除草劑、除草汽油及維修費用等,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不同意扣抵。

⑸張○○生前的公關費用,張簡廖宗親會費、頭份蔡妹姑過世

花籃,原告同意扣抵,惟張○○死亡後發生的費用,是A04的公關費用應自行負擔,不同意扣抵。

⑹A04於109年退休後,從中國回到臺灣,才將戶籍遷入張○○

住所,A04添購的電視、冷氣、電扇及更換居住二樓的馬桶,以及割草機、噴霧機等,均非張○○必要開支,不同意扣抵。

⑺A04為整理遺產支出餘額證明費用、戶籍謄本費用及停車費

,本為繼承人自行支出,不應算在張○○身上,不同意扣抵。黃桂香是A04自己找的代書,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且只有辦理申報遺產稅,收費5萬元不符合市場行情,而代書費估價單費用8萬8,000元,應是黃桂香如能說服原告及A05放棄繼承權之傭金,故原告不同意扣抵8萬8,000元,只同意扣抵合理代辦費用6,000元。

⑻各繼承人都未向A04收取租金,111至113年房屋稅應由使用

人A04負擔,不應扣抵張○○的遺產,如應扣抵則應按原告土地持分8分之1、A03持分8分之3、A04持分8分之3、A05持分8分之1扣抵。

⑼張○○及祖先的祭祀費用為後世子孫緬懷先人的花費,怎會計入張○○的遺產費用,難道沒有遺產就不祭拜祖先。

⑽綜上,原告同意A04代墊張○○費用為7萬5,417元、張○○喪葬

費用為45萬6,087元,共計53萬1,504元,惟A04需繳回前揭侵占張○○之遠傳基地台租金及休耕補助款共16萬5,073元,相抵後由張○○遺產支付代墊費用為36萬6,43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366431)。

⒊桃園市○○區○○路000號房屋目前為公同共有,所有繼承人權利

都一樣,後續分割後兩造有各自的權利,並無誰可優先登記、優先居住。張○○在世時,被告A04以門禁管制為由拒絕原告及被告A05探望,張○○死亡後,A04霸佔該屋不讓其他繼承人回去,再再展現要強取豪奪張○○遺產決心。

三、並聲明: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請准予依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見本院卷㈢第135頁)。

貳、被告答辯:㈠被告A03則以:同意分割遺產,惟張○○之生活費、醫療住院看

病及材料藥品費,係由被告A03與A04支出,扣除已匯款至被告A03帳戶之金額後,尚有如附表三之代墊款,共計3萬5,614元,而張○○遺有多筆財產,堪認生前非不能以自己財力維持生活,故與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要件不符,自無受扶養之權利,自應由張○○之遺產扣償A03。另依家族慣例,孫子女之婚喪喜慶費用均由張○○支付,且張○○生前親口允諾張○○結婚費用全由其支付,故A03支付子女張○○之喪葬費26萬4,150元,應由張○○之遺產扣還予A03。張○○死亡後,張○○名下車號00-0000車輛已過戶A03,嗣A03於113年10月1日將該車以2萬元出售訴外人林月卿,故該車價值並非如國稅局財產清冊核定之5萬元。被告A03之訴訟代理人於114年1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稱「我同意原告所說」,其真意為同意原告不追究上開車輛價金,但仍要請求代墊款3萬5,614元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A04則以:同意分割遺產,惟A04就張○○之遺產有現金權

利,即①A04持有○○段563之5地號土地及與張○○共同持有同段572地號土地之休耕補助款,自85年至109年均匯入張○○帳戶,其中屬於A04權利為70萬4,862元;②遠傳基地台坐落於○○段572地號之土地為A04與張○○共同持有,其租金自89年至109年均匯入張○○帳戶,其中屬於A04權利為248萬8,845元;③A04自109年起至114年9月止,為張○○支付生前及死後費用如附表四,共計75萬8,502元,以上現金權利共計395萬2,209元。抑且,A04對附表一編號4之房屋有優先居住權,並優先登記在被告A04名下,被告A04有持續居住權,直至分配人有實際居住或買賣行為,不可以外租等語置辯。

㈢被告A05則以:同意原告主張及請求,但不同意被告A04取回○

○段563-5、572地號土地之休耕補助款,因此屬張○○早年贈與子女土地之收益(休耕補助、基地台租金收入)都歸張○○所有,子女都明知也無意見,供張○○生活請外籍看護之用;亦不同意被告A04主張對附表一編號4之房屋有優先權,因張○○早年已在平鎮區崇德街購買房屋登記A04名下,A04又在正義路購置房屋出租,現又主張對該屋有優先權不合理且不公平。張○○臥床期間,被告A04對附表一編號4之房屋門禁管制,因此張○○死亡後,該址產生費用與張○○生活照顧無關,不得由遺產支付等語。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⒈被告張花徳主張代墊張○○生活費用如附表三編號1至24,共計3萬5,614元(見本院卷㈡第208頁)。

肆、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於110年10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財產,兩造為張○○之子女,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單、存款餘額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又原告主張被告A04於109年就遠傳基地台租約偽造文書將契約當事人及給付租金對象均變更為自己,惟遠傳基地台坐落之○○段57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572地號)為張○○與A04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A04所收取109年度全部租金23萬2,558元,其中有2分之1即11萬6,279元屬於張○○之財產;另110年休耕補助款4萬8,794元【張○○名下農地可耕面積為0.6810公頃+0.4033公頃、每公頃補助款為4萬5,000元,計算式(0.6810公頃+0.4033公頃)×4萬5,000元=4萬8,794元】,A04向農糧署申請變更領款人為自己,其領取之4萬8,794元部分為遺產,是A04收取上開11萬6,279元及4萬8,794元,共計16萬5,073元,受有不當得利應一併返還列入張○○遺產(如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平分給兩造。又被告A03於張○○死亡後將其遺留之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下稱系爭車輛)過戶給自己,嗣又出售他人,應依國稅局核定價格返還5萬元列入遺產分配等語,為被告A03、A04所否認,並以前詞為辯。是本件主要之爭點厥為:㈠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為何?㈡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如何分割?⒈被告A03主張遺產中應扣還其所代墊附表三編號25支出張○○喪葬費用26萬4,150元,有無理由?⒉被告A04主張遺產中應扣還自85年至109年間匯入張○○帳戶屬於其權利範圍之休耕補助款70萬4,862元,及自89年至109年間匯入張○○帳戶屬於其權利範圍之遠傳基地台租金248萬8,845元;及109年起至114年9月止其於張○○生前及死後代墊支付之費用,共計75萬8,502元(如附表四所示),有無理由?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為何?⒈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遺產範圍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並

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A04、A05均未爭執,僅A03辯稱系爭車輛於113年10月1日由其出售予第三人得款2萬元,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汽車過戶登記書為證(見本院卷㈢第5至6頁)主張車輛價值應以2萬元計算等語。是系爭車輛於分割時已不存在,自無從列入分割惟其價值應列入分配,而被繼承人死亡時系爭車輛核定之價值為5萬元,A03爭執僅能列入出售所得之2萬元乙節,本院認繼承遺產之價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而系爭車輛為89年6月出廠之國瑞牌汽車,於114年5月中古車市場估價為4萬8,000元(見本院卷㈢第165頁),距被繼承人110年10月7日死亡已為3年7月後之價格,是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上記載核定之價格為5萬元應屬適當。且A03自被繼承人死亡後將系爭車輛過戶給自己使用,直至113年10月1日始出售他人,期間已使用3年,經其使用後折舊出售之價格,自無以等同死亡時遺產之核定價值,A03所辯自不足採。

⒉原告另主張A04向農糧署申請變更休耕補助款領款人為自己,

其領取110年度4萬8,794元休耕補助款屬於張○○所有部分應列為遺產乙節,因A04領取110年度之休耕補助款,其中系爭563之5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屬於A04,僅系爭572地號土地所有權持分2分之1屬於張○○,則其所收取之系爭572地號土地補助款其中2分之1應屬於張○○所有,A04將其收取為己有,受有不當得利自應予歸還張○○,此部分應列入張○○遺產予以分配。而110年度A04所收取系爭572地號土之補助款金額共3萬5,343元,有農業部農糧署北區分署函覆本院所檢附之休耕獎勵金發放明細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㈢第94至95頁)。是A04應歸還之110年度屬於張○○之土地休耕補助款金額為1萬7,6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列入張○○遺產予以分配(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⒊原告又主張A04於109年偽造文書將遠傳基地台之契約當事人

及給付租金對象均變更為自己,惟基地台坐落之系爭572地號土地為張○○與A04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A04收取109年度全部租金23萬2,558元,其中2分之1即11萬6,279元屬於張○○所有應列為遺產乙節,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書為證(見本院卷㈠第94頁)、及遠傳公司檢附本院A04於109年11月5日簽訂之變更出租名義人之協議書、租金給付明細表(見本院卷㈠第193至194頁),經核與原告上開主張相符,堪信為真實。是109年度租金中有2分之1即11萬6279元屬於張○○財產,A04將其收取為己有,確實受有不當得利自應予歸還,此部分應列入張○○遺產予以分配(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⒋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範圍應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本院認定之遺產範圍欄所示。

㈡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如何分割?⒈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1141、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外,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受遺贈人、遺產酌給請求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此乃該條本文之所由設。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是,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初不因支付者是否為合意或受任之遺產管理人而有不同。另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是否屬繼承費用,法雖無明文,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意旨,喪葬費自應由繼承財產扣除,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20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⒉被告A03主張遺產中應扣還代墊附表三編號25支出張○○喪葬費

用26萬4,150元,有無理由?被告A03主張張○○生前親口允諾張○○結婚費用全由其支付,故A03之子張○○喪葬費26萬4,150元係由A03支出,應由張○○之遺產扣還乙節,為原告及被告A05所否認。惟依A03所述乃張○○生前允諾張○○結婚費用全由其支付,內容並未包含支付張○○之喪葬費;抑且,張○○係109年12月17日死亡,張○○為110年10月7日死亡,張○○先於張○○死亡,若張○○願意為張○○支付喪葬費其大可於其生前為張○○給付,然其並無此作為,足見張○○並無意願支付張○○之喪葬費,且A03亦未提出張○○應支付張○○喪葬之法律依據,是其上開主張,委無可採。

⒊被告A04主張遺產中應扣還自85年至109年間匯入張○○帳戶屬

於其權利範圍之休耕補助款70萬4,862元,及自89年至109年間匯入張○○帳戶屬於其權利範圍之遠傳基地台租金248萬8,845元;及109年起至114年9月止其於張○○生前及死後代墊支付之費用,共計75萬8,502元(如附表四所示),有無理由?⑴有關被告A04主張應自遺產中扣還其休耕補助款70萬4,862元部分:

原告及被告A05均否認A04上開主張,並稱張○○生前已將土地分給兩造,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均原為張○○所有,又因張○○年事已高、無工作收入,故兩造同意將各自名下農地休耕補助款均匯入張○○農會帳戶,做為張○○生活費使用,兩造均無異議等語。查,依據土地登記謄本,顯示A04之系爭563之5地號土地係於92年8月29日因共有物分割方取得土地所有權全部(見本院卷㈠第171頁),並非如A04所稱自85年即取得所有權,且依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所檢附系爭563-5土地有關發放A04名義休耕補助款亦自93年2月起才有(見本院卷㈠第175頁),核與A04自行製作之休耕權利金列表相符(見本院卷㈠第38頁);另系爭572地號土地A04雖係自73年1月20日取得土地所有權2分之1,與張○○共有(見本院卷㈠第172頁),惟依A04自陳:

(問:何時知悉你的土地上的基地台、休耕補助款,都匯入你父親帳戶?)我們從小就是這樣,都是父親在做,我們做兒女從來不去干涉爸爸,我們只做可以辦得,父親有甚麼是會跟我們講,像基地台錢要如何用,他不會跟我們講,反正那個錢老人家也不會亂用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7頁),是以A04並未否認其所有之土地及其他手足土地均來自於父親先前給予分配,多年來張○○子女們的休耕補助款均一同匯入張○○帳戶供其生活上使用,均無異議;而A04主張之85年起至109年間其上開土地休耕補助款於初始指定匯入張○○帳戶由張○○使用,被告A04當時為一37歲之成年男子,對於上開補助款長期匯入父親張○○帳戶供其生活上使用乙情明顯知悉,多年來並未提出異議,應認其已默示同意供父親生活上使用,並與張○○帳戶中金錢混同無法區隔,自難認其主張應自遺產中扣還其上開補助款為有理由。惟A04於109年回台後變更補助款領款人為其自己,應認其自此時起拒絕將屬於其土地權利範圍之補助款再供張○○使用,⑵有關被告A04主張應自遺產中扣還其遠傳基地台租金248萬8,845元部分:

①被告A04主張系爭基地台租金自89年至109年間匯入張○○

帳戶乙節,惟查,依據A04自行製作之統計表及遠傳公司上開租金給付明細資料,均顯示上開租金匯入張○○新屋區農會帳戶僅至108年度為止;109年度之基地台租金係由A04個人所領取,A04計算至109年度明顯有誤(見本院卷㈠第47、194頁反面)。

②又系爭572地號土地自89年11月10日起即由張○○及A04共

同出租予遠傳公司使用,並指定以張○○名下新屋區農會帳戶單獨收取租金,此有遠傳公司行動電話業務基地台用地租賃合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96至198頁反面)。上開契約嗣經雙方另行簽訂協議書變更原契約之出租人為張○○一人(見本院卷㈠第199頁),是契約當事人已變更為張○○與遠傳公司,則收取租金之權利人應僅有契約當事人之張○○得以收取,A04並無收取租金之權利,被告A04當時為一41歲之成年男子,對於上開租約之變更,且將其共有土地提供張○○出租使用,租金長期匯入張○○帳戶供其生活上使用乙情均明顯知悉並予以同意,自難認其主張應自遺產中扣還其89年至108年間之租金為有理由。

③嗣A04在未經張○○同意或授權下於109年11月5日擅自與遠

傳公司訂立協議書,將原租約出租人名義改由A04一人出租,涉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85號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卷㈠第200頁反面至201頁),並將原約定給付之電匯帳戶改為A04所有之中華郵政公司帳戶而收取109年度之租金23萬2,558元(見本院卷㈠第194頁),堪認A04於此時起拒絕其持分土地之基地台租金再供張○○收取使用,而由其自己收取。

⑶有關被告A04主張自109年起至114年9月間為張○○代墊支付

生前及死後費用,共計75萬8,502元(如附表四所示)部分:

原告對於被告A04支出如附表四之代墊費用,其中同意部分因無爭執,本院僅就原告不同意之爭執部分論述如下:

①編號2、8、12、19、22、26、28至29、38至39、41、270

、76至79、92至94、96、103、106、109、115至116、1

19、127、129、133、144至145、215至231除均未提出支出證明外,其中馬桶及工資、割草機、小狗美麗看病、安妮診所拿牙病藥、停車費、除草油等項,或與張○○無關,或為張○○110年10月7日死亡後所生之水電、電信、瓦斯費用、郵政及台企餘額證明單費用、戶籍謄本費用、華南銀行停車費、張○○去世奠儀、元宵祭祀、清明祭拜供餐、小阿姨之子去世購租蘭花、張○○託夢要吃的飯菜水果、姨丈陳居源祭品、端午、中元、中秋節前祭拜貢品、冬至煮湯圓祭拜張○○、割草汽油。

②編號45至46、49、53、59至64、66、81至86、88、90至9

1、95、97至102、104至105、107至108、111至114、117至118、120至126、128、130至132、134至143、146至

155、157至190、192至201、203至211、213至214雖提出支出證明,惟電動噴霧機除草用、除草劑、14吋電扇、狗糧9.8KG、電視、LG空調、中元普渡、除草油、水電、電信,或與照顧張○○無關,或為A04與張○○同居生活自行添購使用,或為張○○110年10月7日往生後所生水電、電信、瓦斯費用、宗親會會費、狗糧、三舅媽禮盒、檀香、掃把2支、修剪相思枯木費、好神拖1組、割草汽油、香火籃祭拜用香、固殺草及快伏草、更換水塔液位控制器、對年請師父祭品、清香、換紗窗紗門、割草機刀片。

③編號80、212王桂香代書費(包含辦理查詢繼承財產項目

、農業使用證明會勘、規費、延期申報遺產稅、抵繳遺產稅至繼承抵繳手續、協調溝通費)共計8萬8,000元,已支付5萬元尚欠3萬8,000元未收款債務乙節,業據被告A04提出繳費收據、代書費估價單、土地清冊、新屋區公所有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准延長申報簡覆證明、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覆准以銀行存款抵繳遺產稅、全體繼承人繳納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㈡第58、221-1至245頁),其中有關辦理繼承登記、核發農業使用證明、申報及抵繳遺產稅等事項屬共益事項,應認列為辦理遺產管理有關之費用,其餘溝通協調費用2萬元則與遺產管理事項無關,此部分應予剔除,此屬於A04個人委託代書辦理事項,為其個人債務,不應自遺產支出。是編號80、212應列入之金額各為5萬元、1萬8,000元。

④編號110、156、191為遺產111年至113年之房屋稅部分,

按民法第1150條所稱之「遺產管理之費用」包含繳納稅捐費用,已如前述,則A04代為繳納上開○○路553號於111年度至113年度之房屋稅,業據提出房屋稅繳款書為證(見本院卷㈡第86至87、120、151頁),其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之,是編號110、156、191應列入支出之金額各為2,012元、1,968元、1,922元。

⑤綜上,被告A04可主張自遺產中扣還之代墊費用如附表四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共計59萬9,406元。

⒋分割方法:

本件遺產標的有不動產、存款、車輛、債權,另A03主張支出之代墊費用附表三編號1至24,共計3萬5,614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又A04主張之代墊費用為59萬9,406元為有理由,應予許可,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審酌A03已取得附表一編號14汽車並予以出售,此部分遺產價值應分配予A03,並抵扣其代墊支出之費用3萬5,614元後,其多受分配1萬4,386元,應自其他遺產補償其他繼承人各4分之1即3,597元(14386÷4=359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A04支出代墊費用59萬9,406元為遺產之債務,其應返還遺產之不當得利13萬3,951元為遺產之債權(即附表一編號15、16)得以相抵,經相抵後A04得請求代墊費用之金額為46萬5,455元(59萬9,406元-13萬3,951元=46萬5,455元)。從而,本院審酌上情及衡諸公平原則等一切因素,認張○○之遺產以原物分配方式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應屬適當。至A04主張其就○○路553號房屋有優先居住權,並主張優先分配取得該房屋之所有權等節,均無法律上之依據,不應許可。

二、綜上,原告請求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裁判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及兩造之應繼分比例,認依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割該遺產,對各繼承人利益均屬相當,核屬公平,故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三、本件分割遺產之訴,既已由法院准予分割,並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定分割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規定,由全體共有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合理,是本件有關分割遺產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偉音附表一:被繼承人張○○之遺產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本院認定之遺產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2分之1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每人各分配4分之1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全部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分之1 2分之1 4 房屋 桃園市○○區○○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全部 5 存款 桃園市新屋區農會 1,296,083元及其孳息 1,296,083元及其孳息 其中先分配469,052元(465,455元+3,597元)予A04、分配3,597元予A01、分配3,597元予A05;剩餘部分,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每人各分配4分之1。 6 存款 中華郵政新屋郵局 4,356,392元及其孳息 4,356,392元及其孳息 7 存款 中華郵政新屋郵局-定期 3,600,000元及其孳息 3,600,000元及其孳息 8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定期 500,000元及其孳息 500,000元及其孳息 9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 245,167元及其孳息 245,167元及其孳息 10 存款 渣打銀行新屋分行-定期 644,440元及其孳息 644,440元及其孳息 11 存款 渣打銀行新屋分行 66元及其孳息 66元及其孳息 12 存款 渣打銀行新屋分行 4,956元及其孳息 4,956元及其孳息 1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218,082元及其孳息 218,082元及其孳息 14 車輛 車號00-0000 50,000元 50,000元 分配予A03 。(此業由A03於113年10月1日出售他人得款20,000元,而不存在)。 15 債權 A04應返還領走110年度休耕補助款之不當得利債權 48,794元 17,672元 分配予A04以抵銷其所支出代墊費用599,406元中之17,672元。 16 債權 A04應返還領走109年度基地台租金之不當得利債權 116,279元 116,279元 分配予A04以抵銷其所支出代墊費用599,406元中之116,279元。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A01 4分之1 2 A03 4分之1 3 A04 4分之1 4 A05 4分之1附表三:被告A03主張支付費用(扣除其已不主張項目)(單

位:新臺幣)編號 項目 金 額 1 安妮奶茶3包 504元 2 罐頭6罐,吐司1條 128元 3 紙尿布4箱,棉棒2包 3,980元 4 衛生紙6包 594元 5 麵包2袋,魚鬆 245元 6 馬鈴薯,洋蔥,紅K,麵粉 209元 7 麵包1袋 125元 8 漱口水3瓶 507元 9 清創凝膠2條,生理食鹽水6瓶,紗布50包 1,256元 10 麵包 120元 11 麵包 120元 12 葡勝納10箱 19,700元 13 吐司,雞腿 196元 14 棉花棒2,300支 800元 15 洗衣粉 270元 16 糖2包,麵線1包 136元 17 沙拉油2瓶,沙拉脫1瓶 300元 18 透氣膠帶6個 450元 19 安妮吃飯 2,000元 20 看護墊2包 302元 21 臘紗布2盒 396元 22 膠帶10個 300元 23 膠帶9盒 976元 24 安妮吃飯 2,000元 小計 35,614元 25 張○○喪葬費 264,150元 合計 299,764元附表四:被告A04主張支付費用(單位:新臺幣)編號 日期 項目 金額 原告意見 本院認定之金額 證據出處 1 109年10月23日 3m膠帶 150元 同意 150元 卷㈡第10頁 2 109年11月9日 馬桶及工資 5,100元 不同意 0元 無 3 109年11月6日 回診皮膚 70元 同意 70元 卷㈡第11頁 4 109年11月16日 回診整形 102元 同意 102元 卷㈡第12頁 5 109年11月12日 換鼻胃管 376元 同意 376元 卷㈡第13頁 6 109年11月13日 復康巴士 83元 同意 83元 無 7 109年11月16日 復康巴士 83元 同意 83元 無 8 109年11月16日 居家護理 240元 若提出證明則同意 0元 無 9 109年11月3日 皮膚科拿抗生素 130元 同意 130元 卷㈡第14頁 10 109年11月23日 整形外科回診 762元 同意 762元 卷㈡第15頁 11 109年11月23日 復康巴士 83元 同意 83元 無 12 109年11月23日 割草機 1,850元 不同意 0元 無 13 109年11月24日 煮飯瓦斯 590元 同意 590元 無 14 109年11月30日 復康巴士 83元 同意 83元 無 15 110年11月30日 回診皮膚及整形 304元 同意 304元 卷㈡第16頁 16 109年12月6日 瓦斯洗澡 590元 同意 590元 無 17 109年12月8日 居家護理 240元 同意 240元 卷㈡第17頁 18 109年12月11日 皮膚科及鼻胃管 506元 同意 506元 卷㈡第18頁 19 109年12月14日 小狗美麗看病 1,350元 不同意 0元 無 20 109年12月14日 復康巴士 82元 同意 82元 無 21 109年12月14日 回診整形 50元 同意 50元 卷㈡第19頁 22 109年12月14日 安妮謝氏診所拿牙病藥 150元 不同意 0元 無 23 109年12月15日 張廖簡宗親會費 1,000元 同意 1,000元 卷㈡第20頁 24 109年12月23日 水壺濾心1盒 1,129元 同意 1,129元 卷㈡第21頁 25 109年12月28日 整形外科拿藥 50元 同意 50元 卷㈡第22頁 26 109年12月29日 拿退燒藥 100元 若提出證明則同意 0元 無 27 110年1月8日 皮膚及心臟科 160元 同意 160元 卷㈡第23頁 28 110年1月8日 買藥人工皮貼片 339元 若提出證明則同意 0元 無 29 110年1月11日 換鼻胃管 376元 若提出證明則同意 0元 無 30 110年1月18日 頭份蔡妹姑過世花籃2套 1,100元 同意 1,100元 無 31 110年1月15日 買菜 364元 同意 364元 無 32 110年1月25日 買油、糖及麵粉 298元 同意 298元 無 33 110年2月4日 皮膚拿藥 110元 同意 110元 卷㈡第24頁 34 110年2月5日 瓦斯煮飯 590元 同意 590元 無 35 110年2月9日 換鼻胃管 376元 同意 376元 卷㈡第25頁 36 110年2月18日 瓦斯大小桶各1桶 770元 同意 770元 無 37 110年2月18日 林口長庚鼻血急診住院 120元 同意 120元 卷㈡第26頁 38 110年2月18日 林口葡勝納 375元 若提出證明則同意 0元 無 39 110年2月19日 林口出院 550元 若提出證明則同意 0元 無 40 110年2月19日 出院全方位急救車隊 3,550元 同意 3,550元 卷㈡第27頁 41 110年1月8日 林口停車 120元 若提出證明則同意 0元 無 42 110年2月19日 林口安妮一日餐費 250元 同意 250元 無 43 110年2月24日 修瓦斯爐燈 300元 同意 300元 卷㈡第28頁 44 110年3月2日 拿感冒藥 130元 同意 130元 卷㈡第29頁 45 110年3月2日 電動噴霧機除草用 2,0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30頁 46 110年3月3日 除草劑 6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30頁 47 110年3月18日 換鼻胃管 376元 同意 376元 卷㈡第31頁 48 110年3月19日 感冒藥 50元 同意 50元 卷㈡第32頁 49 110年4月6日 電扇14吋 8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33頁 50 110年4月9日 心內回診 50元 同意 50元 卷㈡第34頁 51 110年4月16日 皮膚回診 50元 同意 50元 卷㈡第35頁 52 110年4月20日 換鼻胃管 376元 同意 376元 卷㈡第36頁 53 110年4月24日 狗糧9.8KG 5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40頁 54 110年5月2日 瓦斯洗澡 590元 同意 590元 無 55 110年5月2日 血尿急診 800元 同意 800元 卷㈡第37、41頁 56 110年5月5日 泌尿科回診 70元 同意 70元 卷㈡第38頁 57 110年5月10日 瓦斯煮飯 590元 同意 590元 無 58 110年6月18日 血尿拿藥 50元 同意 50元 卷㈡第39頁 59 110年6月18日 除草劑 9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42頁 60 110年5月3日 電視1台 5689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43頁 61 110年5月3日 LG空調 444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43頁 62 110年8月3日 7/14中元普渡 10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42頁 63 110年7月26日 跳蚤蚤不到藥劑 7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44頁 64 110年7月26日 除草92油 96元 不同意 0元 無 65 110年8月3日 瓦斯煮飯 590元 同意 590元 無 66 110年8月17日 八本宮鄰長收10丁*30普渡 3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45至46頁 67 110年7月2日 心內回診 50元 同意 50元 卷㈡第47頁 68 110年7月9日 皮膚回診 50元 同意 50元 卷㈡第48頁 69 110年8月10日 換鼻胃管 376元 同意 376元 卷㈡第49頁 70 110年9月8日 換鼻胃管 376元 若提出證明則同意 0元 無 71 110年9月20日 急診敗血病發高血糖 275元 同意 275元 卷㈡第50頁 72 110年9月27日 快篩安妮 300元 同意 300元 無 73 110年10月4日 快篩安妮 300元 同意 300元 無 74 110年10月12日 轉張綱有治喪代墊費用 400,000元 同意 400,000元 卷㈡第51至57頁 75 110年10月26日 匯張綱有治喪費用89,480元 89,480元 同意 89,480元 卷㈡第51至57頁 76 110年11月17日 郵政餘額證明單費用 40元 不同意 0元 無 77 110年11月17日 台企餘額證明費用 100元 不同意 0元 無 78 110年11月17日 戶籍謄本費用 75元 不同意 0元 無 79 110年11月17日 楊梅華南銀行停車費 30元 不同意 0元 無 80 110年11月17日 黃桂香代書代辦費用 50,000元 同意6,000元 不同意44,000元 50,000元 卷㈡第58頁 81 110年12月8日 110/8/27-110/10/26電費 4,83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59至60頁 82 110年12月8日 110/8/6-110/11/5中華電信 762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63頁 83 110年12月16日 固沙草及快伏草 1,2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61頁 84 110年12月16日 割草92無鉛汽油2公升 55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61頁 85 110年12月17日 張廖簡宗親會新屋分會會費 1,0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62頁 86 111年1月7日 110/9/12-110/11/12水費 18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64頁 87 111年1月7日 張○○紀念照 1,500元 同意 1,500元 卷㈡第65頁 88 111年1月7日 110/11/6-110/12/5中華電信費 713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66頁 89 111年1月15日 百日費用 5,000元 同意 5,000元 卷㈡第67頁 90 111年1月22日 狗糧15斤 5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68頁 91 111年1月27日 三舅媽手術出院慰問王林蘋果禮盒 9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68頁 92 111年1月27日 張○○冥誕買滷好的豬腳 385元 不同意 0元 無 93 111年1月29日 富岡花字輩張○○兄長去世奠儀 1,200元 不同意 0元 無 94 111年1月31日 廚房瓦斯費 590元 不同意 0元 無 95 111年2月11日 110/10/27-110/12/27電費 72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69頁 96 111年2月14日 元宵節祭拜三寶飯 95元 不同意 0元 無 97 111年2月18日 王合發檀香1包 2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70頁 98 111年2月24日 110/11/13-111/1/10水費 105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71頁 99 111年3月9日 110/12/6-111/1/5中華電信費 68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72頁 100 111年3月9日 111/1/6-111/2/5中華電信費 74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73頁 101 111年3月10日 110/12/28-111/3/3電費 9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74頁 102 111年3月10日 竹掃把及棕掃把各1支 19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75頁 103 111年4月4日 清明祭拜供餐滷肉飯加肝連拼盤、3樣水果、2樣雞肉加艾草粿 1,025元 不同意 0元 無 104 111年4月9日 狗糧15斤 5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75頁 105 111年4月11日 111/2/6-111/3/5中華電信費 241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76頁 106 111年4月14日 小阿姨的小兒子去世,租蘭花組500元由吳進喜代辦 500元 不同意 0元 無 107 111年4月24日 相思枯木修剪(里長告知要鋸掉) 3,5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77至84頁 108 111年4月25日 111/1/11-111/3/10自來水費 14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85頁 109 111年4月28日 (27日晚張○○託夢說肚子餓要吃絞肉炒韭菜)午餐準備3種水果、甘蔗雞切盤、黃金鯧魚 680元 不同意 0元 無 110 111年5月3日 ○○路553號111年房屋稅 2,012元 不同意 2,012元 卷㈡第86至87頁 111 111年5月23日 111/3/6-111/4/5中華電信費 548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88頁 112 111年5月23日 111/3/4-111/4/26電費 35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89頁 113 111年5月24日 111/4/6-111/5/5中華電信費 57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0頁 114 111年5月28日 好神拖1組 899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1頁 115 111年6月1日 姨丈陳公居源千古祭品2,000元委由吳進喜代辦 2,000元 不同意 0元 無 116 111年6月2日 端午祭拜水果、三寶飯、黃金鯧魚及鹹粽、4樣素菜 910元 不同意 0元 無 117 111年6月2日 111/3/11-111/5/11自來水費 117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2頁 118 111年6月6日 狗飼料15斤 5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3頁 119 111年6月16日 洗澡瓦斯費 590元 不同意 0元 無 120 111年6月22日 111/5/6-111/6/5中華電信費 653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4頁 121 111年7月8日 割草92無鉛汽油3.1公升 9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5頁 122 111年7月8日 香火籃祭拜用香 2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5頁 123 111年7月13日 固殺草及快伏草 1,2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5頁 124 111年8月2日 111/6/6-111/7/5中華電信費 395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6頁 125 111年8月2日 111/5/12-111/7/12自來水費 151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7頁 126 111年8月3日 更換水塔液位控制器 18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8頁 127 111年8月10日 中元節前祭拜港式五寶拼盤、甘蔗鴨切盤;中元祭拜金銀財寶1組、1片鮭魚切片 1,050元 不同意 0元 無 128 111年8月23日 111/7/6-111/8/5中華電信費 43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99頁 129 111年9月8日 中秋節前祭拜三寶飯及鵝肉切盤 475元 不同意 0元 無 130 111年9月8日 111/6/28-111/8/28電費 43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0頁 131 111年9月8日 割草92無鉛汽油3公升 87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1頁 132 111年9月13日 狗糧8公斤 4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1頁 133 111年9月13日 洗澡瓦斯1桶 590元 不同意 0元 無 134 111年9月19日 快伏草1瓶 3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2頁 135 111年9月23日 111/8/6-111/9/5中華電信費 44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3頁 136 111年9月29日 做對年請師父/祭品 5,000元 同意 5,000元 卷㈡第103-1頁 137 111年10月6日 111/7/13-111/9/12自來水費 163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4頁 138 111年10月24日 111/9/6-111/10/5中華電信費 417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5頁 139 111年11月6日 清香1包 2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6頁 140 111年11月6日 狗糧15公斤 5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6頁 141 111年11月22日 111/10/6-111/11/5中華電信費 398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7頁 142 111年12月7日 111/9/13-111/11/15自來水費 105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8頁 143 111年12月22日 111/11/6-111/12/5中華電信費 431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09頁 144 111年12月22日 冬至璟源小吃店煮湯圓祭拜張○○ 75元 不同意 0元 無 145 112年1月9日 割草92無鉛汽油3升 89元 不同意 0元 無 146 112年1月9日 換紗窗4個、紗門1個 1,5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10頁 147 112年1月9日 111/11/16-112/1/7自來水費 83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12頁 148 112年1月28日 111/10/27-111/12/28電費 263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13頁 149 112年1月28日 狗糧8公斤、15公斤 9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14頁 150 112年1月28日 固殺草、快伏草各1瓶 1,1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14頁 151 112年1月31日 111/12/6-112/1/5電信費 435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15頁 152 112年2月23日 112/1/6-112/2/5中華電信費 397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16頁 153 112年3月12日 111/12/29-112/3/2電費 187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17頁 154 112年3月25日 112/2/6-112/3/5中華電信費 413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18頁 155 112年4月14日 112/1/8-112/3/13水費 10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19頁 156 112年4月20日 張○○112年房屋稅 1,968元 不同意 1,968元 卷㈡第120頁 157 112年4月25日 112/3/6-112/4/5中華電信費 397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21頁 158 112年5月9日 割草用92無鉛汽油3公升 89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22頁 159 112年5月9日 112/3/3-112/5/1電費 23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23頁 160 112年5月15日 狗糧15公斤、8公斤 1,0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25頁 161 112年5月24日 112/4/6-112/5/5中華電信費 397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24頁 162 112年5月24日 割草機刀片2片 2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25頁 163 112年6月5日 112/3/14-112/5/12自來水費 105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26頁 164 112年6月26日 112/5/6-112/6/5中華電信費 4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27頁 165 112年7月7日 快伏草、固殺草各1瓶 1,0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28頁 166 112年7月10日 112/5/2-112/6/27電費 207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29頁 167 112年7月21日 112/6/6-112/7/5中華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30頁 168 112年8月4日 112/5/13-112/7/12水費 129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31頁 169 112年8月23日 割草92無鉛汽油3公升 9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32頁 170 112年8月23日 112/7/6-112/8/5中華電信費 42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33頁 171 112年8月25日 狗糧15公斤、8公斤 1,1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35頁 172 112年9月13日 112/6/28-112/8/28電費 751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34頁 173 112年9月13日 快伏草1瓶 3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35頁 174 112年9月23日 112/8/6-112/9/5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36頁 175 112年10月5日 112/7/13-112/9/11水費 14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37頁 176 112年10月24日 112/9/6-112/10/5電信費 399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38頁 177 112年11月9日 112/8/29-112/10/26電費 34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39頁 178 112年11月22日 112/10/6-112/11/5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0頁 179 112年12月7日 112/9/12-112/11/14水費 105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1頁 180 112年12月28日 12月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2頁 181 113年1月9日 113/1月電費 43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2-1頁 182 113年1月17日 狗飼料18公斤 6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3頁 183 113年1月17日 狗飼料8公斤 5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3頁 184 113年1月25日 113/1月中華電信費 402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4頁 185 113年1月31日 113/2月水費 83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5頁 186 113年2月29日 113/1/6-113/2/5電信費 415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6頁 187 113年3月13日 113/3月電費 398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7頁 188 113年3月26日 113/2/6-3/5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8頁 189 113年4月3日 113/4月自來水費 9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49頁 190 113年4月27日 113/3/6-113/4/5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50頁 191 113年4月27日 張○○113年房屋稅 1,922元 不同意 1,922元 卷㈡第151頁 192 113年5月14日 113/3/4-113/5/5電費 415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52頁 193 113年5月23日 113/4/6-113/5/5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53頁 194 113年6月3日 113/3/13-113/5/13自來水費 9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54頁 195 113年6月27日 113/5/6-113/6/5電信費 398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55頁 196 113年7月22日 113/6/6-113/7/5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56頁 197 113年7月26日 213/5/6-1133/7/3電費 373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57頁 198 113年8月8日 113/5/14-223/7/11自來水費 9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58頁 199 113年8月25日 113/7/6-113/8/5電信費 403元 不同意,且正確為402元 0元 卷㈡第159頁 200 113年9月12日 113/7/3-113/9/3電費 275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60頁 201 113年9月24日 113/8/6-113/9/5電信費 4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61頁 202 113年9月29日 開塔法會進塔費 5,000元 同意 5,000元 卷㈡第162至163頁 203 113年9月30日 狗飼料1袋 6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64頁 204 113年9月30日 快伏草2瓶 70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64頁 205 113年10月7日 113/10月自來水費 94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165頁 206 113年10月24日 113/9/6-113/10/5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260頁 207 113年11月12日 113/9/4-113/11/4電費 262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259頁 208 113年11月24日 113/10/6-113/11/5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258頁 209 113年12月3日 狗飼料1袋 6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257頁 210 113年12月4日 113/9/11-113/11/13自來水費 83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256頁 211 114年12月24日 113/11/6-113/12/5電信費 405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255頁 212 114年1月10日 黃桂香代書事務所應收未收金額 38,000元 不同意 18,000元 卷㈡第221-1頁 213 114年1月10日 113/11/5-114/1/1電費 221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221頁 214 114年1月15日 狗飼料18公斤 650元 不同意 0元 卷㈡第220頁 215 114年1月21日 113/12/6-114/1/5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無 216 114年2月7日 114/2月水費 83元 不同意 0元 無 217 114年2月25日 2月中華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無 218 114年3月11日 114/3月電費 181元 不同意 0元 無 219 114年3月21日 114/3月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無 220 114年4月2日 114/4月自來水費 83元 不同意 0元 無 221 114年4月12日 狗飼料18.16公斤 730元 不同意 0元 無 222 114年4月22日 114/4月中華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無 223 114年5月13日 114/5月電費 212元 不同意 0元 無 224 114年5月21日 114/5月中華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無 225 114年6月3日 114/6月自來水費 83元 不同意 0元 無 226 114年6月24日 114/6月中華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無 227 114年7月11日 114/7月電費 305元 不同意 0元 無 228 114年7月22日 114/7月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無 229 114年8月8日 114/8月自來水費 83元 不同意 0元 無 230 114年8月21日 114/8月電信費 396元 不同意 0元 無 231 114年9月11日 114/9月電費 572元 不同意 0元 無 總計 758,502元 同意部分金額為531,504元 599,406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