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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王治魯即崔靜堂之遺囑執行人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複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崔景鶴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65萬2,55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6萬6,4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萬8,53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附表一:

1.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

62/10000)【291×91500×1762/10000(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元】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房

屋(以上權利範圍均為全部)、1217建號房屋(權利範圍1/2)房屋現值總計:55400元+55400元+64100元+64100元+51900元+51900元+45150元=387950元】③以上訴訟標的價值:0000000元+387950元=0000000元

2.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8

7/10000)【291×91500×587/10000(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元】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號房屋(以上權利範

圍均為全部)房屋現值總計:55400元+64100元+51900元=171400元】③以上訴訟標的價值:0000000元+171400元=0000000元附表二:本件全部訴訟標的價值計算式

附表一1.、2.不動產價值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0元)即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元

裁判日期:202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