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原 告 胡小珊訴訟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廖于清律師蔡垂良律師被 告 蕭待平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被 告 胡待峯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黃建章律師涂鳳涓律師被 告 胡曜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又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

二、今原告聲明第一項係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兩造就被繼承人蕭梅玉如附表所示遺產,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蕭待平、胡待峯、胡曜宇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8,557元、1,572,168元、648,557元,其中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而被繼承人蕭梅玉之遺產及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原告之應繼分為1/4,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9,265元(10,317,059×1/4=2,579,2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金額之總和而為2,869,282元(648,557+1,572,168+648,557=2,869,282),前開兩項聲明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而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448,547元(2,579,265+2,869,282=5,448,54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尚不足49,955元(54,955-4,000=49,955)。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罄瑄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及種類 權利範圍 金額或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586,191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路0000號) 全部 137,000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 324,612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5,804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5,950元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1,700元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89,182元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7,202元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8,850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463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5,728元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4,948元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148,399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151,929元 1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4,897元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3,346元 1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700元 1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21,420元 1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64,538元 2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2,779元 2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5,436元 2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7,524元 2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1,651元 2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26,921元 2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39,778元 2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4,411元 2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40 11,870元 2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3,808元 2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203,464元 3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20,167元 3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12,665元 3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13,061元 3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24,752元 3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4 20,692元 3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55/100000 110,564元 3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5414/100000 699,196元 3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146,052元 3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5,762元 3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4 7,360元 4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79/100000 4,129元 41 渣打商業銀行存款 全部及孳息 1元 4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000股 21,587元 43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60股 1,832元 44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500股 25,000元 45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6,210股 62,100元 46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4,379股 53,129元 47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620股 2,945元 48 桃客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145股 89,029元 49 興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922股 9,220元 50 蘆竹鄉農會存款 全部及孳息 5,000元 51 對被告胡待峯之債權(於繼承發生後,因代為清償台新銀行桃園分行之貸款而取得) 4,831,315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