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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健源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秋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呂健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40,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210元;上訴人即被告呂秋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38,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7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