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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甲○○

乙○○

丙○○上列上訴人因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費用如下列計算,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正上訴費用,逾期駁回上訴:

一、上訴人甲○○應補繳新臺幣(下同)87,016元(以訴訟標的價額4,825,718元計算)。

二、上訴人乙○○、丙○○應各補繳44,721元(以訴訟標的價額2,412,859元計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