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春蓮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振龍(陳隆銘承受訴訟人)
陳振祥(陳隆銘承受訴訟人)
陳振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萬6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