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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上 訴 人 張金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孝元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800元(即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