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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原 告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訴訟代理人 謝天培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12日宣判,然因原告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之標的尚有疑義,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