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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傅春梅

余蓮仔

余添綺余玉雲余翊華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淑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9萬元,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1,2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