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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黃龍被 告 黃忠標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忠標間請求租金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裁判案由:租金分配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