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 創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被 上訴人 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登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3,05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