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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 告 王志豪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113年4月18日終止委任)被 告 余進松

柳春旺

胡野樵之繼承人

陳志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