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原 告 林哲良 卓倇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複 代理 人 謝明道律師被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欣汝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