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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 告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被 告 陳沛翎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複 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被 告 陳羽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本訴,再經原告於起訴後即民國114年3月27日具狀追加不完全給付為請求權基礎,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刑事案件之犯罪所生損害,故經本院於115年3月11日當庭諭知命其於15日內補正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3,660元(見本院卷第454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規定,其就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起訴顯非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爰就原告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之訴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