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被 告 尼西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佳蔚被 告 賴正聰
賴怡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章懿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軍重訴字第1號背信等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佳蔚、賴正聰、賴怡均涉嫌背信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軍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委實難以判斷。且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均具狀表示同意於上開刑事案件終結前暫停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此有被告民事聲請停止訴訟狀、原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