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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 告 楊璽諺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被 告 許瑪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塗銷附表編號2至5所示土地之限制登記登記事項部分之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對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中如有專屬管轄之情形,該部分訴訟即應由專屬管轄法院管轄,不得向非專屬管轄法院合併提起。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訴請被告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限制登記事項內容,係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揆諸前開說明,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中附表編號2至5之不動產位於彰化縣,應專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管轄,原告就附表所示編號2至5之不動產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原告請求塗銷附表編號2至5不動產之塗消限制登記部分移送於彰化地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