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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 告 呂秋昭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被 告 林熺東

林熺椿蘇林秋梅

蕭林秋月

林垂青林垂頤林室毅林政岳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蕭倩雯被 告 林垂賓

林鄭雪卿林瑞源林瑞文林麗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按如附件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為合併分割,其中編號A部分由原告單獨取得,編號B部分由被告按如附表編號2至15「維持共有」欄所示比例維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均如附表所示,依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復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依主文第1項所示方案(下稱系爭方案)予以原物合併分割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法院得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此觀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第4項、第5項規定即明。又法院為裁判分割時,需衡酌共有物之性質、價格、經濟效益,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人分得各部分之經濟效益與其應有部分之比值是否相當,俾兼顧共有人之利益及實質公平,始為適當公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2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系爭土地均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均如附表所示,未設定其

他物權,兩造無不分割之約定等節,兩造並無爭執,且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重訴字卷第148至161頁)。而系爭土地屬都市計畫外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無分割最小面積單位限制,判決分割無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限制,亦未禁止合併分割等情,有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5日函足據(見重訴字卷第65頁)。是原告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

㈡本院審酌系爭土地現況為雜草及樹叢,無地上物(見重訴字

卷第129頁之勘驗筆錄、第170至172頁之現場相片);而系爭方案編號B部分歸原告取得,編號A部分由被告取得並維持共有,兩者均面臨道路,且分得面積符合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又編號A部分並無何被告表明願分得何部分,且其面積僅302.06平方公尺,被告人數眾多,如予細分不易於經濟利用,則為被告之利益,應由其等維持共有等情,認系爭方案應屬公允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且依其所提系爭方案為分割,應屬允當。又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形成訴訟,法院應兼顧兩造之利益,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欣汝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維持共有 1 呂秋昭 13/16 0 2 林熺東 1/40 24/180 3 林熺椿 1/40 24/180 4 蘇林秋梅 1/40 24/180 5 蕭林秋月 1/40 24/180 6 林垂青 2/240 8/180 7 林垂頤 2/240 8/180 8 蕭倩雯 公同共有1/240 (連帶負擔此部分之訴訟費用) 公同共有4/180 9 林室毅 10 林政岳 11 林垂賓 1/240 4/180 12 林鄭雪卿 3/192 15/180 13 林瑞源 3/192 15/180 14 林瑞文 3/192 15/180 15 林麗玲 3/192 15/180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