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73號原 告 郭承和(已歿)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被 告 郭啟奇
陳柔汎被 告 陳亭之
陳芳儀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能銜被 告 陳瑞東被 告 林茂盛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慧品被 告 謝基明
陳昱銍何溪明被 告 徐瑛梅訴訟代理人 呂培彰被 告 田巧榛
黃國杰郭啟章被 告 陳韻如
簡美銀李俊誠許秀芬被 告 許秀雲訴訟代理人 曾偉峰被 告 張許秀桃
邱立仁
陳惠琴廖丸毅
邱思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