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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73號聲 請 人 郭劉英(郭承和之承受訴訟人)

郭先榮(郭承和之承受訴訟人)郭寶雲(郭承和之承受訴訟人)郭寶幼(郭承和之承受訴訟人)郭寶柑(郭承和之承受訴訟人)郭寶慧(郭承和之承受訴訟人)郭寶葉(郭承和之承受訴訟人)原 告 郭軒騏

郭哲瑋郭哲煜被 告 郭啟奇

陳柔汎

陳瑞東被 告 林茂盛兼訴訟代理 蘇慧品人被 告 謝基明

陳昱銍何溪明被 告 徐瑛梅訴訟代理人 呂培彰被 告 田巧榛

黃國杰郭啟章被 告 陳亭之

陳芳儀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能銜被 告 陳韻如

簡美銀李俊誠許秀芬許秀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偉峰被 告 張許秀桃

邱立仁

陳惠琴廖丸毅

邱思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郭軒騏、郭哲瑋、郭哲煜為聲請人郭劉英、郭先榮、郭寶雲、郭寶幼、郭寶柑、郭寶慧及郭寶葉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已經移轉所有權予郭軒騏、郭哲瑋、郭哲煜三人,故聲請人同意由郭軒騏、郭哲瑋、郭哲煜三人承當本件訴訟,就此具狀聲請鈞院裁定被告等人同意由郭軒騏、郭哲瑋、郭哲煜三人承當本件訴訟。

三、經查,系爭土地原為郭承和所有,其並據以提起本件訴訟,後因郭承和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其訴訟地位即由其未拋棄繼承之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等人)依法具狀承受訴訟在案,但因系爭土地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已經移轉所有權至郭軒騏、郭哲瑋、郭哲煜三人名下,郭軒騏、郭哲瑋、郭哲煜三人並於114年12月31日具狀聲明要承當聲請人等人之訴訟地位,以續行訴訟,聲請人後亦於115年1月2日具狀表示同意由郭軒騏、郭哲瑋、郭哲煜三人承當訴訟,且聲請本院裁定被告等人同意該承當訴訟等情,有系爭土地之一類登記謄本及上開書狀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由本院裁定許可郭軒騏、郭哲瑋、郭哲煜三人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對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