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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74號原 告 吳芳瑜被 告 傅凱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買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40,000元,惟被告住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之3」,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買賣款
裁判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