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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78號原 告 魏道修被 告 魏新源訴訟代理人 林家俊被 告 魏新三

魏文康魏道殷

魏道琪魏道錦魏道銀魏綻育(魏綋育)

魏榮崑

魏新雄魏新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亦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具體、明確一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是本於何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返還價金),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間通知命其於文到後20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具體原因事實理由及訴訟標的,該通知於113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該通知文稿及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7頁)在卷可稽,然迄上開命補正期間屆滿,原告仍未為補正,嗣本院於114年5月間再次通知原告命其於114年6月18日準備程序庭期前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該通知文稿及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85頁及第89頁)在卷可稽,然迄上開命補正期間屆滿,原告仍未為補正,嗣於本院114年6月18日於準備程序時,原告雖陳明起訴之原因事實理由及主張之法律關係,然並未補正訴之聲明,僅表示訴之聲明及完整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庭後補陳,經本院命其於庭後30日內補正本件完整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並曉諭如有不懂法律請儘速洽詢律師或法律扶助等管道,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其訴(見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2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欠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屢經本院命補正後,仍迄今未為補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