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原 告 蕭宇辰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張雅蘋律師複 代理人 李欣儒被 告 黃金鳳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複 代理人 劉宇婕
林珏菁律師被 告 紀乃全
城家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複 代理人 王帝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依新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114年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適逢週六,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故114年10月24日係補假而為放假日,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至前一上班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