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 告 陳宮慶
陳慧萍陳耀霖陳耀浚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彭英翔律師被 告 陳宮賜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45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條件,並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迭經本院以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4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 110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判決書、裁定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57-77頁、第213-233頁),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