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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02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康淑茹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即原 告 涂文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據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0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