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郭武明被上訴人即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倉吉上列當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283,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6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