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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1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連漢強被上訴人即被 告 辜家添

邱鴛鴦溫博智溫雅萍

溫雅菁溫子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重訴字第41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