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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原 告 黃秋萍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被 告 黃李阿銀

黃學良黃學堂黃學助黃美麟黃張秀鳳

黃學政黃美蓉黃美惠

黃美珠張綢徐傑聖

徐傑雍徐蕙菱徐春宏

徐俊有徐傑靚

莊徐金蘭

徐永協徐永成徐永法徐秀菊徐秀梅姜秀英黃劉信妹

黃盛南黃廖祥黃瑞玲呂添富呂添貴游碧媛(即呂添全之承受訴訟人)

呂育儒(即呂添全之承受訴訟人)

呂育倩(即呂添全之承受訴訟人)

呂添棟呂金梅楊萬健

楊肇鑫楊萬興楊瑞娥楊玉華鍾黃三妹

古貴源古瑞慶周賜珍古俊榮古怡萍黃秋鳳徐孟澄徐俐岑戴興榮戴興州戴興光戴瑞玲陳綵蓉(即姜義秀之承受訴訟人)

姜宥希(即姜義秀之承受訴訟人)

姜文媮(即姜義秀之承受訴訟人)

姜星成(即姜義秀之承受訴訟人)

姜義德姜美珠姜美蓉郭玉英郭金城郭先坤郭玉琴彭黃春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