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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40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法定代理人 江衍輝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被 告 鼎佳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慶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孟育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