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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42號上 訴 人 卓朝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朝熙等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5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聲明第1、2項之請求,上訴利益應為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公告現值所計算之總價額新臺幣(下同)2,131萬8,586元為準,另就原審聲明第3、4項之請求,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之事件,經比較擔保債權總金額及系爭不動產價值後,認定上訴利益為2,131萬8,586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263萬7,172元(計算式:21,318,586元+21,318,586元=42,637,1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萬8,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