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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59號原 告 莊秉中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郭哲銘律師被 告 林金源

黃能謀陳阜東

陳蘭欣黃文龍張錫卿呂文才莊萬章黃美連林志平林東壽陳念祖張學義吳炫鋒簡正長黃裕元

藍素梅鄭晉翔

黃能鎮楊德能李文松陳榮傳李智明林榮泰楊晴

邱麗珍吳春淑葉文益彭啟明陳慮明林東信林育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日期: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