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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78號原 告 彭頌斌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48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審判長有事故須請假,無從踐行宣判期日,爰延展原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