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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15號上 訴 人 黃志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荷橋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