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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35號原 告 李連富

楊秀珠

李春貴陳彥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仁珍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仁珍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吳仁珍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另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