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林進興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廷立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8日113年度重訴字第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屬財產權訴訟,然不能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