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劉映汝
邱敬恩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邱震宇原 告 邱富昱
邱品筑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邱震漢原 告 林修弘兼 法 定代 理 人 邱詩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坤地律師被 告 邱弈樂
呂邱淑梅邱美惠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茂成被 告 邱襦儀
黃金月邱宥馨邱世豐邱慧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姵君律師
胡原龍律師被 告 怡和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隆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一)被告邱弈樂、邱弈城、呂邱淑梅、邱美惠應給付原告劉映汝、邱震漢如附表一所示之新臺幣、美金及人民幣存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邱弈樂、邱弈城、呂邱淑梅、邱美惠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怡和興有限公司(下稱怡和興公司)應給付原告邱震宇、邱震漢、邱詩婷、邱敬恩、邱富昱、邱品筑、林修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怡和興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嗣原告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邱弈樂、呂邱淑梅、邱美惠、邱襦儀、黃金月、邱宥馨、邱世豐、邱慧玟應給付原告劉映汝、邱震漢如附表一所示之新臺幣、美金及人民幣存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邱弈樂、邱弈城、呂邱淑梅、邱美惠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怡和興公司應給付原告邱震宇、邱震漢、邱詩婷、邱敬恩、邱富昱、邱品筑、林修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怡和興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81頁第17行)查邱弈城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被告邱襦儀、黃金月、邱宥馨、邱世豐、邱慧玟為其承受訴訟人,是原告僅係就承受訴訟人部分變更聲明,被告亦均不爭執而為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視為同意變更,是原告之變更合於上揭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劉映汝與訴外人邱奕連為事實上夫妻關係,原告邱震宇、邱震漢、邱詩婷為原告子女、原告邱敬恩、邱富昱、邱品筑、林修弘為原告孫子女。邱奕連於111年9月23日死亡,被告邱弈樂、呂邱淑梅、邱美惠、邱襦儀、黃金月、邱宥馨、邱世豐、邱慧玟即為邱奕連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
(二)邱奕連死亡前,曾為死因贈與,將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贈與原告劉映汝及邱震漢,並將邱奕連對被告怡和興公司之借款債權1,000萬元贈與原告邱震宇、邱震漢、邱詩婷、邱敬恩、邱富昱、邱品筑、林修弘,被告自應履行該死因贈與契約。爰依贈與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訴之聲明。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邱弈樂、呂邱淑梅、邱美惠、邱襦儀、黃金月、邱宥馨、邱世豐、邱慧玟答辯邱奕連未表明贈與之意思,亦未特定贈與標的,縱使有,其當時應已欠缺意思能力。原告主張之受贈人,除劉映汝外均未在場,無從使贈與之意思表示合致。且縱使贈與契約成立,邱奕連亦已有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縱使邱奕連未曾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被告仍得以繼承之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契約。另原告於邱奕連死前自行領取之現金,因死因贈與契約之停止條件並未成就,難認屬已交付之贈與標的等語。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怡和興公司答辯其已將1,000萬元返還邱奕連之繼承人即被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附表一所示財產部分⒈原告主張與邱奕連就附表一所示財產成立死因贈與契約,
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即應就此負舉證責任。原告就邱奕連曾就附表所示財產為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提出邱奕連生前之錄影畫面,經本院當庭勘驗,勘驗結果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見本院卷第118頁第24至31行、119頁第1至3、21至31行、120頁第1至19行、121頁第5至31行)。然查附表二編號2之對話內容,邱奕連表達斷續而不連貫,難以確知其真意。且邱奕連固有於被告劉映汝詢問錢要給誰時,稱你一半他一半,但究竟係指何錢?「他」又為何人?則均未見邱奕連表示,更未見邱奕連提及有無以邱奕連死亡為停止條件,是尚難以此認定邱奕連與原告劉映汝、邱震漢成立死因贈與契約。再查附表二編號3之對話內容,至多僅可知悉邱奕連欲前往某處,均未提及有何贈與原告財產之意思,無從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
⒊原告另聲請傳喚邱奕連之友人即證人呂學墩作證。呂學墩
證稱:有一次我們兩個一起在同一家醫院住院,他說這次可能沒辦法活下去,我問邱奕連被告劉映汝要怎麼辦,邱奕連說被告劉映汝不可以分田,只要分他賺的錢就好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第10至13行)。然邱奕連所述他賺的錢,並未特定為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是至多僅可推知邱奕連當時曾有贈與財產給被告劉映汝之意思,惟仍無從特定贈與標的。且依證人呂學墩所述,當時只有其與邱奕連在場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第17至19行),被告劉映汝、邱震漢既未於現場,自無從與邱奕連就成立贈與契約之意思合致,是亦無從以此認定邱奕連與原告劉映汝、邱震漢成立死因贈與契約。
(三)1,000萬元借款部分原告主張與邱奕連就被告怡和興公司之1,000萬元借款成立死因贈與契約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即應就此負舉證責任。然查附表二編號1之對話中並未提及公司名稱,亦未提及贈與,已難認定與被告怡和興公司有何關聯。且邱奕連所述「放在你兒子、你孫子那裏預備」,文義上應係已經交付予原告劉映汝之子孫,而非將來要贈與給原告之子孫。況且現場僅有原告劉映汝,並無其餘原告在場,自無從與邱奕連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贈與契約。原告雖稱邱奕連在家中有跟原告說,原告都在場云云,然就此部分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可採。
(四)除上開證據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與邱奕連間有贈與契約存在。且如邱奕連確實有意贈與財產與原告,本可於其死亡前為贈與並交付,何須另為死因贈與之約定?又原告主張贈與之財產價值高達數千萬元,依常情而言,邱奕連如確實為死因贈與,將影響其繼承人及被告怡和興公司,為杜爭議本應會簽立書面契約,或拍攝邱奕連為連貫完整之意思表示,及受贈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以供向邱奕連之繼承人及被告怡和興公司證明有該贈與契約存在。然本件均付之闕如,與處分大額財產之常情並不相符,顯難認原告之主張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贈與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被告邱弈樂、呂邱淑梅、邱美惠、邱襦儀、黃金月、邱宥馨、邱世豐、邱慧玟給付附表一所示財產及利息;請求被告怡和興公司給付原告1,00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與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附表一編號 銀行 存款種類 戶名 帳號 存款 1 永豐銀行林口忠孝分行 一般活期儲蓄存款 邱奕連 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78,237元 2 永豐銀行大園分行 外幣組合存款 邱奕連 000-000-0000000-0 美金785,772.47元 人民幣606,328.57元附表二
1 檔案名稱 甲段(民國111年9月17日,於林口長庚醫院復健大樓9 樓腫瘤科病房,邱奕連生前與劉映汝有關處理「怡和興公司款項」的對話).mp4(儲存於原證4內) 對話內容 00:00:00 邱奕連:我老了啦! 00:00:01 劉映汝:你一個月要發5萬喔? 00:00:02 邱奕連:來的都發在那裏。 00:00:05 劉映汝:股東的就對了? 00:00:06 邱奕連:股東的錢、還有那麼多的錢在那,我還有 很多,我放在那裡,我放在,我放在你兒 子、你孫子那裏預備,唉,這樣就好了, 運氣運氣,唉,這樣也不對,那樣也不對 ,唉。 00:00:23 劉映汝:啊有留給我嗎? 00:00:26 邱奕連:啊…… 2 檔案名稱 原證4內檔案名稱:乙段(民國111年9月18日左右,於林口長庚醫院復健大樓9樓腫瘤科病房,邱奕連生前與劉映汝有關處理存款及保險的對話).mp4(儲存於原證4內) 對話內容 0:00:00 劉映汝:震漢,那錢你說要給誰 00:00:02 邱奕連:……要給你一半他一半,一半……震漢… …(語意模糊) 00:00:10 劉映汝:銀行簿子喔? 00:00:11 邱奕連:……震漢……震漢……跟妳借哪有欠錢( 語意模糊) 00:00:18 劉映汝:啊你說黃震中是誰? 00:00:22 邱奕連:這你第二個兒子……誰 00:00:25 劉映汝:我第二個兒子是誰? 00:00:27 邱奕連:你第二個兒子是誰? 00:00:29 劉映汝:喔,震宇喔? 00:00:30 邱奕連:嘿啊…震宇啊。 00:00:31 劉映汝:一個要給震宇。 00:00:33 邱奕連:震宇跟你一個就百七萬了對嗎?……拿300 萬放進去……我死……留下來做保險…… 交代給妳女兒跟妳震宇(語意模糊) 00:00:57 劉映汝:你要跟誰說,跟震漢說? 00:01:00 邱奕連:跟震……跟震中說、震漢說……。 00:01:07 劉映汝:簿子在哪裡? 00:01:08 邱奕連:那就沒有簿子的東西,你聽不懂喔。 00:01:10 劉映汝:沒簿子那錢要去哪拿? 00:01:12 邱奕連:……我會給妳我的號碼……你聽懂嗎?… …? 00:01:15 劉映汝:蛤? 00:01:15 邱奕連:……我會給妳我的號碼……你聽懂嗎?… …? 00:01:19 劉映汝:你那又沒錢要去哪領?匯金簿子啦? 00:01:25 邱奕連:……妳震中……震震來妳再問看看……。 00:01:31 劉映汝:震漢喔? 00:01:32 邱奕連:妳再問看看…… 3 檔案名稱 丙段(民國111年9月18日晚,於林口長庚醫院復健大樓9樓腫瘤科病房,邱奕連生前急欲出院提領所有全部的現金及股票的錢給劉映汝,與劉映汝的對話).mp4(儲存於原證4內) 對話內容 00:00:00 邱奕連:你運氣啦,今天我要跟他講話啊,這樣啊 ,等一下我要出去跟他講很多話,就解決 了,我如果有錢的話,啊你不是,你有錢 早就跑掉了,這樣就很辛苦生活了,這樣 我如果死了,你同樣死了……這樣一輩子 就這樣而已。 00:00:35 劉映汝:我知道,你現在就是不能出去……現在要 怎麼出去?我也沒開車來的。 00:00:48 邱奕連:你就打電話說,你和我出來,我出來後我 和他講就好了……。 00:01:02 劉映汝:你有跟他說? 00:01:03 邱奕連:我有跟他說,我如果沒跟他說,你看他會 來嗎?我現在身體這樣。 00:01:12 劉映汝:你的身體就不好,你要怎麼出去? 00:01:16 邱奕連:那就和他約時間好了。 00:01:23 劉映汝:這樣我都沒睡,現在幾點了?現在1點26分 了,很晚了。 00:01:30 邱奕連:我就跟你講,……我出來、出去才有辦法 ,那運氣啦,唉。 00:01:54 劉映汝:你再躺一下,馬上就天亮了。 00:01:56 邱奕連:再躺、再躺一下我馬上就要死了,我如果 死了,甚麼都沒了,唉。 00:02:07 劉映汝:我拿止痛藥給你吃。 00:02:10 邱奕連:不要,那越南族的不會放過你的,越南族 的你不會看嗎? 00:02:26 劉映汝:我要怎麼跟他約? 00:02:28 邱奕連:約……約,唉。